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竊盜罪,減為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 月23日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
字第17828 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698號刑事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
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紹省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