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6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竊盜罪,減為
拘役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
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5 月17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
93年度簡字第2724號判決判處拘役二十日,
緩刑四年確定(
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速偵字第250 號
),
嗣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94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
宣告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
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