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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8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6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 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5 月17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 93年度簡字第2724號判決判處拘役二十日,緩刑四年確定( 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速偵字第250 號 ),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94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宣告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 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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