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7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竊盜罪,減為
拘役貳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 月1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
96年6 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第2846號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815 號),判處拘役5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96年8 月9 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
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復生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