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羈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羈押(
95年度聲押字第692 號),本院以96年度聲羈字第649 裁定羈押
後,經被告
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抗字第740 號
撤銷原
裁定,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本件被告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以九十六
年度訴字第二八六三號案繫屬本院,經承審法官
訊問後,
諭令被
告以新臺幣十萬元交保候傳而釋放,有該案卷面、報到單、訊問
筆錄、
具保辦理程序表、具保人
年籍資料、保證金收據影本
暨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
可稽,是被告現已非在
偵查
程序進行中,且業經承辦法官諭令具保而釋放,本院自無從對被
告諭令羈押或其他
強制處分,爰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