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0 元,繳納現金後
,
予以停止之被告之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