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楊珮琪
律師
景玉鳳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
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
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所定之情形
,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6 月7 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
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又被告自96年8 月24
日起至96年9 月5 日間,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借執行
另案
有期徒刑,有該案執行
指揮書在卷
可佐,應扣除其借執行至繼續
執行原羈押之13日期間,而自96年9 月20日起
延長羈押,
附此敘
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