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
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陳瑞和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
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
,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
年6 月8 日裁定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於96年9 月3 日訊問後,認
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被告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停止
羈押之原因,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9 月8 日起,
延長
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政 賢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