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0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曹大誠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 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6 月12日起 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