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曹大誠
律師
上列被告因
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貳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
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6 月12日起
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