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
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之
意圖販賣而
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為被告甲○○犯罪嫌
疑重大,查獲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達十八.一四公克,
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達五七.五一公克,數量頗多,所犯係最輕
本刑為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
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於九十六年九月四日當庭
宣示被告甲○○應自九十六年
九月十二日起
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