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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0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甲○○犯罪嫌 疑重大,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達十八.一四公克,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達五七.五一公克,數量頗多,所犯係最輕 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 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於九十六年九月四日當庭宣示被告甲○○應自九十六年 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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