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鴻文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
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
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
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其羈押
期間行將屆滿,本院於九十六年九月四日
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
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延長其羈押期間,除已於訊
問後當庭
諭知外,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