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甲○○
主 文
乙○○
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被告乙○○因
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
訊問並
參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
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有
起訴書所示之事證足佐,犯罪嫌疑
重大;且於殺傷
告訴人丙○○後,未將
告訴人送醫即逕自逃離現
場,有事實足認有逃亡
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
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十五日裁定
予以羈押在案。查本案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九
月七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為保全其刑之執行,本院認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羈押期間應自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延
長二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佩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廖舜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