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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1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參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 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有起訴書所示之事證足佐,犯罪嫌疑 重大;且於殺傷告訴人丙○○後,未將告訴人送醫即逕自逃離現 場,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 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十五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查本案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九 月七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為保全其刑之執行,本院認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羈押期間應自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延 長二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佩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舜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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