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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Q○○原名子○○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柯清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 偵字第17139、23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Q○○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Q○○係「台灣愛鷗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鷗網 公司)之董事長,其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 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十三 日止,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號三樓,透過「 鑫永豐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永豐公司,八十 八年十一月二日核准設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解散) 、「永隆千業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永隆千業公司, 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核准設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解 散)、「永業千秋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永業千秋公 司,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核准設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 七日解散)及「長鴻世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鴻 世紀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核准設立,九十一年五月 十六日停業)等,以「愛鷗網公司營運狀況良好」及「公 司即將於國內上市」等不實之利多消息,招攬不特定人購 買愛鷗網公司之未上市股票,致使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之f○○等購買人因誤信為真而以每股新台幣(下同)十 元至一百二十元不等之價格購買(購買股數、金額等詳如 附表所載)。被告以此方式共詐得如附表所示合計三千二 百四十七萬九千五百元,因認被告此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涉犯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款之有價證券之募集有虛偽詐欺行為罪嫌及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被告Q○○另明知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且鑫永豐 公司及永業千秋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不包括經營證券商業 務,亦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發給執照,竟與同案被告鑫 永豐公司業務員寅○○(已另行審結)及永業千秋公司業 務員癸○○、丑○○(已另行審結),共同基於對非特定 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公司股票及經營證券商證 券業務之犯意聯絡,於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鑫永豐公 司及永業千秋公司公司內,撥打電話向不特定多數人推銷   販售愛鷗網公司股票。寅○○共招募o○○、R○○、k ○○、n○○○、P○○○等人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抽 取銷售金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之佣金;癸○○分別招募 u○○(原名蘇煌仁)、t○○、c○○(原名楊美枝) 、申○○、辰○○(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另更正刪除 r○○、q○○、b○○三人)等人;丑○○分別招募m ○○、黃○○、s○○、華景彊(起訴書誤為黃景疆)、 戊○○(原名F○○○,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另更正 刪除酉○○、丙○○二人)等人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每 賣出一張抽取一千多元之佣金;被告則招募庚○○購買愛 鷗網公司股票。因認被告此部分與同案被告寅○○、癸○ ○、丑○○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 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涉犯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未經申報公開招募販售公司股票罪、非證券商經營證券 業務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被告 無罪之判決,況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 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 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亦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 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九十二年度台上字 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Q○○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一)被告 及同案被告寅○○、癸○○、丑○○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二)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證人丁○○、甲○○、彭珮文、祝澄如於警詢中之證 述、(四)臺灣愛鷗網公司、鑫永豐公司、永業千秋公司登 記資料、金融帳戶資料及扣案物清單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 據被告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當時愛鷗網公司接受 午○○(更名巳○○)、會計師陳渭淳(已歿)輔導辦理上 市上櫃,該二人竟未經被告同意即自行印製愛鷗網公司股票 出售並辦理過戶登記事宜,被告發現後,該二人始稱須有三 百名股東始得辦理上市上櫃,被告認為該二人事先未向被告 說明,故要求將已印製之股票及相關資料取回,其後就未再 處理相關上市上櫃之事,而被告本身並未曾出售過愛鷗網公 司股票。且當時在臺灣的網路公司都賠錢,但愛鷗網公司有 賺錢,經營狀況並無不良等語。 四、經查: (一)按證券交易法制訂後歷經多次修正,其中於八十九年七月 十九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有效之證券交易法第二條、第六條 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證券交 易法之規定,而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 及「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 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惟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施 行後之證券交易法第六條,則規定:本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 他有價證券。亦即,修正後之證券交易法第六條,將該法 規範對象之「有價證券」之定義,刪除「公開募集、發行 」等字。而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係指依公司法第    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申   請公開募集、發行之股票。而上市股票則指已經公開募集  、發行之公司股票,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 申請上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之股票而言。是公開募 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如經依法申請上市並經主管機關核 准上市後,稱為上市公司股票。從而,八十九年七月十九 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對象,固不僅是上市公司 股票,尚包含已經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但並不包 含未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又按,愛鷗網公司並非公開發 行公司,且未曾依據證券交易法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一節,業經本院函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局屬實,有該局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金管證一字第0九 六00二九八一五號函一件在卷可稽,是愛鷗網公司之股 票,在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證券交易法修正公布以前,並 非證券交易法規範之對象甚明。 (二)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五年七 月十三日止,透過鑫永豐公司、永隆千業公司、永業千秋 公司、長鴻世紀公司出售愛鷗網公司股票給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購買人云云,然查: ⑴、附表一所示之股票購買人,渠等於警詢時均陳稱購買愛 鷗網公司股票之時間係在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以前(詳 如附表備註欄所載),並有渠等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 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其 上記載有購買股票之買賣交割日期)可佐,再參之卷附 愛鷗網公司至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之股東明細表(見 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九九號偵查卷三第六一七頁至 六四四頁)記載,上開購買人均載明為該公司股東,足 見此部分之購買人確係在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即已 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 ⑵、另附表二所示之愛鷗網公司股票購買人,渠等於警詢時 或因時間久遠不復記憶或因未留存相關資料,致未能陳 明購買購愛鷗網公司股票之時間或僅陳明係在八十九年 間購買等語,惟依據卷附愛鷗網公司至八十九年六月三 十日止之股東明細表(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九九 號偵查卷三第六一七頁至六四四頁)記載,上開購買人 均載明為該公司股東(詳細股東戶號均如附表二備註欄 所載),足見渠等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之時間,亦係在 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 ⑶、至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愛鷗網公司股票購買人T○○於 警詢時雖陳稱其係在九十年間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云云 ,惟查其於警詢中亦陳稱:付款方式已因時間隔太久忘 記如何付款了等語(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九九號 偵查卷一第二五七頁),顯見其就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 之相關細節,記憶已然模糊,且其復未能提出相關資料 以供佐證,是其就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時間一節,記憶 是否正確無誤,並非無疑,而依據卷附愛鷗網公司至八 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之股東明細表記載,T○○為編號 七十三號(戶號一00號)之股東(見九十六年度偵字 第二三二九九號偵查卷三第六一九頁),足見T○○應 係在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即已購入愛鷗網公司股 票而登記為該公司股東之事實,應認定,其於警詢中 所陳係九十年間購買云云,與上開證據資料不符,顯係 因時間久遠不清所致,應非足採。 ⑷、另附表三編號二、七之愛鷗網公司股票購買人辛○○( 借用附表三編號三至六號之戊○○【原名F○○○】、 辰○○、申○○、卯○○【原名Z○○】等名義購買) 、壬○○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雖陳稱係在九十年間購入 愛鷗網公司股票云云,惟查證人壬○○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我是向辛○○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辛○○從他那 裡撥十張給我,我並不認識被告Q○○等語(見本院九 十六年六月七日審判筆錄第十七、十八頁),而證人辛 ○○於本院審理中則到庭證稱:「有購買愛鷗網公司股 票,應該是八十九年前後的事,我記不太清楚」、「我 有以自己及親戚名義投資購買,親戚名字包括戊○○( 原名F○○○)、辰○○、申○○等」等語,其後改稱 :「(問:警詢中說是購買時間在九十年間?)應該是 當時說的較正確」等語(見本院九十六年六月七日審判 筆錄第七、八、十三頁),是其就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 之時間,已因時間久遠,前後陳述不一,已無從遽以認 定,惟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另證稱其係透鑫永豐公 司之己○○(業經本院以證人身分傳拘無著)購入愛鷗 網公司股票等語,而鑫永豐公司因販售愛鷗網公司等多 家未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而違 反公司法,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即為法務部調查局 臺中市調查站查獲,該公司董事長傅維剛、實際負責人 己○○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年易字第五00號 刑事判決各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之事實,業經證人傅維 剛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書各一件在卷足佐,足認證人辛 ○○透過鑫永豐公司實際負責人己○○購買愛鷗網公司 股票之時間,應係在該公司遭查獲前之八十九年間,而 非九十年間,再參酌附愛鷗網公司至八十九年六月三十 日止之股東明細表記載,證人辛○○借用名義之人辰○ ○、申○○、戊○○(即F○○○)、卯○○(即Z○ ○,雖經本院以證人身分傳拘無著,惟依據其警詢筆錄 及股東明細表記載之地址、電話,均與辰○○、申○○ 、戊○○及辛○○相同,其於警詢中陳述之內容亦與辰 ○○、申○○、戊○○完全相同,均未曾陳述購買股票 之時間,足認其亦係證人辛○○所藉用名義之人)及證 人壬○○,分別為編號八七三、八七七、八七八、八七 九及八七六號(戶號一二六九、一二七三、一二七四、 一二七五及一二七二號)之股東(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 二三二九九號偵查卷三第六四二頁),且上開股東名明 細表記載壬○○之通訊地址與辰○○、申○○、戊○○ 、卯○○均相同即為證人辛○○之地址,顯見證人辛○ ○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及其再將部分股票轉售予證人壬 ○○之時間,應均係在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之前一節, 應堪認定。 ⑸、另證人即購買股票之人庚○○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其 所購買之愛鷗網公司股票,係經由其三哥C○○介紹購 買等語(見本院九十六年六月七日審判筆錄第二十頁) ,是起訴書認被告招募庚○○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云云 ,尚嫌無據。 ⑹、綜上,被告縱有透過鑫永豐公司、永隆千業公司、永業 千秋公司等出售愛鷗網公司股票予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 ,惟其銷售之時間,均係在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證券交 易法修正公布之前,而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前之證 券交易法所規範之對象,並不包含未公開發行之公司股 票,愛鷗網公司即係非公開發行公司,已如前述,故被 告銷售該公司股票之行為,並非當時有效之證券交易法 所管理之範圍,即未違反當時有效之證券交易法之相關 規定,而非得以證券交易法相關罪責相繩。是公訴人認 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涉犯同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有價證券之募集有虛偽 詐欺行為罪嫌、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第一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涉犯同法第一百七 十五條之未經申報公開招募販售公司股票罪、非證券商 經營證券業務罪嫌,尚有誤會。 (四)又查,證人即鑫永豐公司業務員寅○○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鑫永豐)公司的組訓部有提供愛鷗網公司的資料,當 時我自己也是看了那些資料,覺得這家公司還不錯,而且 當時很流行未上市上櫃股票,因為大家在集中市場買都賠 錢,所以我就介紹親朋好友來買,我自己也有買。當時我 公司主管是己○○,他就是講愛鷗網公司的獲利情形,但 是大部分都是組訓單位在講,組訓也是都會講愛鷗網公司 獲利情形,己○○大部分是在鼓勵業務員士氣。我只聽過 我同事說過(Q○○到公司來)一次,但那次我沒有在現 場。我記得我看過的愛鷗網公司資料,當時營運狀況是很 正常的等語(見本院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審判筆錄);證人 即永業千秋公司業務員癸○○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只有 唯一找了一位蘇勝雄買,因為他當時談到他要去買東森固 網股票,我就跟他說可以參考愛鷗網股票,他後來買了七 、八張,過戶在他兒子、女兒、他太太及他自己的名字。 我沒有拿資料給他看,因為我跟他交情很好,但是我有拿 報紙報導給他看,報導內容大概是在說愛鷗網公司之營運 狀況不錯。當時是(永業千秋)公司裡一位范經理拿報紙 的報導給我看,報紙好像是工商時報或經濟日報。內容就 是在介紹愛鷗網公司營運狀況有多好,我就自己去買了報 紙。當時自已也有買一張愛鷗網公司股票。我不知道Q○ ○有無到過公司,我也沒有聽過任何同事提過他有來過, 因為我很少進去公司等語(見本院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審判 筆錄);證人即永業千秋業務員丑○○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應徵進去後就是(永業千秋)公司幫我們上課,教我們 一些股票基本常識,之後就拿報紙上登載愛鷗網公司之報 導資料給我們,主管有跟我們說這家公司不錯,說我們也 可以自己投資,也可以跟我們的親朋好友說。公司就是提 供一些有關於愛鷗網公司之剪報及一份愛鷗網公司之簡介 資料,資料是由何人製作我不清楚,內容是公司之營運項 目及已經作了哪些東西,營運狀況是看報紙上記載良好。 我自己在購買愛鷗網股票前有先去經濟部查有該公司登記 資料,也有上網查其他未上市上櫃公司同類型股之股價, 有些還都到一百多元,我記得當時有一本週刊有介紹當時 所有網路公司之排名,愛鷗網公司我記得是前三名,查過 這些資料後我覺得不錯自己才買,而且才介紹給我認識的 朋友,都是我很熟的朋友。我印象中Q○○有來過公司一 次,是來介紹愛鷗網公司之營運狀況。當天我對Q○○沒 什麼印象,他當時就只是在介紹他們那個產業在做什麼, 及公司營運內容及狀況,因為當時還是很多人不懂什麼是 ISP。Q○○沒有提到販售愛鷗網公司股票的事,我只 記得他一直在講網路是什麼東西這方面的事情,同時也有 提到他自己愛鷗網公司目前之營運狀況如何,但大部分是 在講產業,他們公司的狀況是附帶提到的等語(見本院九 十六年七月五日審判筆錄)。足見鑫永豐公司、永業千秋 公司業務人員於銷售愛鷗網公司股票時,所使用之愛鷗網 公司相關資訊,或係經由任職之公司所提供,或自行經由 報章雜誌或網路資訊蒐集資料而取得,並無證據證明被告 有提供虛偽不實之愛鷗網公司相關資料予上開公司,供渠 等銷售愛鷗網公司股票使用。又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 證稱其購買股票前,曾經由己○○介紹認識被告,己○○ 拿一份愛鷗網公司有賺錢的財報資料給伊看,伊看完財報 資料覺得不錯,就經由己○○介紹與被告見面,被告有告 知愛鷗網公司在輔導上市上櫃等語(見本院九十六年六月 七日審判筆錄第十頁),而證人辛○○購買股票之時間應 為八十九年間,已如前述,愛鷗網公司於八十九年全年之 營業總收入為二千三百四十九萬六千七百七十六元,營業 淨利為二百六十六萬五千九百八十六元一節,有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件在卷足佐,是愛 鷗網公司於八十九年間之營業狀況確有盈餘,尚難認當時 公司營運狀況有何不良,又未上市上櫃公司接受輔導辦理 上市上櫃係屬公司將來募集資金之營運規劃之一環,既僅 係在接受輔導階段,自無確定時程,是否能符合上市上櫃 之相關規定而順利上市上櫃,亦多有變數,投資人本得依 據該公司營運狀況、產業結構及整體經濟環境等條件自行 研究判斷,故自難認己○○所提供之愛鷗網公司財務資料 有盈餘或被告告知愛鷗網公司接受輔導上市上櫃等情,有 何施用詐術致使證人辛○○陷於錯誤之情事。另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其餘股票購買人於警詢或偵查或本院審理中 ,或指述係向各該附表內所示之業務員或係不詳姓名之介 紹人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亦均未陳述被告與上開業務員 或介紹人間,有何共同詐欺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事實, 或被告有施用何詐術或提供任何虛偽不實之具體資訊以銷 售愛鷗網公司股票,致使渠等陷於錯誤而購買之情事,自 無從遽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至證人甲○ ○、丁○○、彭珮文於警詢中均已陳稱渠等係在九十三年 左右始認識被告Q○○等語,而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 亦證稱其警詢中所述都是聽友人張凱說的等語,證人丁○ ○於本院審以中亦證稱:並未曾看過被告在賣股票等語, 顯見渠等於警詢或審理中證言至多僅足以證明在九十三年 以後,被告經營愛鷗網公司時股票交易之相關情形,並不 足以證明被告於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出售愛鷗網公司股票 予附表所示之購買人時,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另證人祝 澄如於警詢中係證稱其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至六月二十 五日間將印鑑章借給被告辦理愛鷗網公司的房貸事宜等語 ,其所證內容與本件待證事實並無關聯,自無從執為不利 被告之認定。 (五)至起訴書另記載:「待f○○等人繳納股款後,愛鷗網公 司卻未如期在臺灣上市,Q○○為防止f○○等人至公司 詢問股票及公司營運相關事宜,另於不詳時地,偽造九十 一年十二月五日愛鷗網公司九十一年度股東臨時會議事紀 錄,通過將愛鷗網公司之股票轉換成英屬開曼群島愛鷗網 公司(Cayman Islands IONET INC.) 股票,以便轉移目 標避免被害投資客戶上門追討,並再次詐取換股手續費。 Q○○除通知相關股東可等同值面額換股,及該股票即將 於美國借殼上市等情,並要求股東匯款至中國農民銀行國 際金融分行戶名:IONET INC.(帳號:00000000000) 、 中國農民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或臺北國 際商業銀行南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等帳戶 ,Q○○再寄發自行印製之英屬開曼群島愛鷗網公司股票 予f○○等人」之事實部分,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已陳明此部分所另涉之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因與 被告Q○○另案經起訴之偽造文犯行部分,有(刑法修正 前)連續犯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另行併案審理( 見本院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筆錄),並有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意旨書一件在卷足佐,是此部分 事實自非屬本件公訴人起訴範圍,本院自無從審究,附此 敘明。 (五)此外,公訴人復未舉出、本院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 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是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爰依法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楊志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附表一 ┌──┬───┬───┬────┬────┬───┬─────┐ │編號│銷售之│購買人│購買股數│購買金額│銷售之│備註 │ │ │業務員│ │ │ │業務公│(購買日期│ │ │或友人│ │ │ │司 │) │ ├──┼───┼───┼────┼────┼───┼─────┤ │1 │寅○○│o○○│三萬股 │600000 │鑫永豐│89.3.21 │ ├──┼───┼───┼────┼────┼───┼─────┤ │2 │寅○○│R○○│二千股 │220000 │鑫永豐│89.3.21 │ ├──┼───┼───┼────┼────┼───┼─────┤ │3 │寅○○│駱林松│二千股 │200000 │鑫永豐│89.3.21 │ │ │ │鶴 │ │ │ │ │ ├──┼───┼───┼────┼────┼───┼─────┤ │4 │寅○○│陳林秀│二千股 │220000 │鑫永豐│89.3.21 │ │ │ │蓮 │ │ │ │ │ ├──┼───┼───┼────┼────┼───┼─────┤ │5 │寅○○│k○○│一千股 │10000 │鑫永豐│89.4 │ ├──┼───┼───┼────┼────┼───┼─────┤ │6 │丑○○│黃○○│一千股 │80000 │永業千│88年間 │ │ │ │ │ │ │秋 │ │ ├──┼───┼───┼────┼────┼───┼─────┤ │7 │丑○○│s○○│七千股 │322000 │永業千│88.12 │ │ │ │ │ │ │秋 │ │ ├──┼───┼───┼────┼────┼───┼─────┤ │8 │丑○○│m○○│一千股 │65000 │永業千│89.3.21 │ │ │ │ │ │ │秋 │ │ ├──┼───┼───┼────┼────┼───┼─────┤ │9 │郭子觀│g○○│二千股 │100000 │鑫永豐│88.9 │ │ │ │ │ │ │ │ │ ├──┼───┼───┼────┼────┼───┼─────┤ │10 │李青文│O○○│三千股 │195000 │不詳 │88.12.20 │ │ │ │ │ │ │ │88.12.30 │ ├──┼───┼───┼────┼────┼───┼─────┤ │11 │某業務│M○○│一千股 │62000 │鑫永豐│88.12.20 │ │ │員 │ │ │ │ │ │ ├──┼───┼───┼────┼────┼───┼─────┤ │12 │張馨文│天○○│五千股 │230000 │不詳 │88.12.22 │ ├──┼───┼───┼────┼────┼───┼─────┤ │13 │黃灼 │唐孝蘋│四千股 │184000 │不詳 │88.12.24 │ ├──┼───┼───┼────┼────┼───┼─────┤ │14 │阿榮 │D○○│二千股 │92000 │不詳 │88.12.27 │ ├──┼───┼───┼────┼────┼───┼─────┤ │15 │孫連昇│N○○│二千股 │30000 │不詳 │88年間 │ ├──┼───┼───┼────┼────┼───┼─────┤ │16 │林建嘉│j○○│一千股 │100000 │不詳 │88年間 │ ├──┼───┼───┼────┼────┼───┼─────┤ │17 │郭淑觀│江素蜜│一萬股 │668000 │鑫永豐│88.12.29 │ │ │ │ │ │ │ │89.1.28 │ ├──┼───┼───┼────┼────┼───┼─────┤ │18 │張俊毅│U○○│一萬五千│690000 │永業千│88年間 │ │ │ │ │股 │ │秋 │89.1月初 │ ├──┼───┼───┼────┼────┼───┼─────┤ │19 │蔣鳳雲│p○○│二千股 │120000 │永隆千│89.1.10 │ │ │ │ │ │ │業 │ │ ├──┼───┼───┼────┼────┼───┼─────┤ │20 │林昱君│Y○○│四萬股 │0000000 │鑫永豐│89.1.19 │ │ │(又名│ │ │ │ │89.3.21 │ │ │吳林玲│ │ │ │ │ │ │ │玲) │ │ │ │ │ │ ├──┼───┼───┼────┼────┼───┼─────┤ │21 │林昱君│f○○│二千股 │130000 │鑫永豐│89.1.26 │ ├──┼───┼───┼────┼────┼───┼─────┤ │22 │楊壽安│E○○│一萬股 │690000 │不詳 │89.1.26 │ ├──┼───┼───┼────┼────┼───┼─────┤ │23 │黃熯照│G○○│二千股 │150000 │鑫永盛│89.1.28 │ │ │陳冠仲│ │ │ │ │ │ ├──┼───┼───┼────┼────┼───┼─────┤ │24 │郭淑觀│L○○│一千股 │88000 │鑫永豐│89.3.21 │ ├──┼───┼───┼────┼────┼───┼─────┤ │25 │鑫永豐│I○○│四千股 │480000 │鑫永豐│89.3.21 │ │ │業務員│ │ │ │ │89.3.23 │ ├──┼───┼───┼────┼────┼───┼─────┤ │26 │陳好款│S○○│一千股 │65000 │永鈞鴻│89.3.31 │ │ │ │ │ │ │業 │ │ ├──┼───┼───┼────┼────┼───┼─────┤ │27 │陳錫欽│乙○○│三萬股 │50000 │ │89.1.20 (│ │ │ │ │ │ │ │未○○借用│ │ │ │ │ │ │ │名義購買)│ └──┴───┴───┴────┴────┴───┴─────┘ 附表二 ┌──┬───┬───┬────┬────┬───┬─────┐ │編號│銷售之│購買人│購買股數│購買金額│銷售之│備註 │ │ │業務員│ │ │ │業務公│(股東戶號│ │ │或介紹│ │ │ │司 │) │ │ │人 │ │ │ │ │ │ ├──┼───┼───┼────┼────┼───┼─────┤ │1 │李青文│曾慶國│一千股 │68000 │鑫永豐│000276 │ ├──┼───┼───┼────┼────┼───┼─────┤ │2 │李青文│V○○│一千股 │68000 │鑫永豐│000156 │ │ │ │ │ │ │ │ │ ├──┼───┼───┼────┼────┼───┼─────┤ │3 │呂寶月│i○○│一千股 │72000 │不詳 │001264 │ ├──┼───┼───┼────┼────┼───┼─────┤ │4 │陳先生│戌○○│一千股 │45000 │不詳 │000310 │ ├──┼───┼───┼────┼────┼───┼─────┤ │5 │某業務│王恆昇│三千股 │204000 │鑫永豐│000266 │ │ │員 │ │ │ │ │ │ ├──┼───┼───┼────┼────┼───┼─────┤ │6 │某業務│W○○│一萬股 │700000 │永業千│000140 │ │ │員 │ │ │ │秋 │ │ ├──┼───┼───┼────┼────┼───┼─────┤ │7 │癸○○│蘇勝雄│九千股 │450000 │永業千│000036 │ │ │ │ │ │ │秋 │ │ ├──┼───┼───┼────┼────┼───┼─────┤ │8 │ │u○○│八千股 │400000 │ │000038(蘇│ │ │ │ │ │ │ │勝雄借用名│ │ │ │ │ │ │ │義購買) │ ├──┼───┼───┼────┼────┼───┼─────┤ │9 │ │t○○│八千股 │400000 │ │000039(蘇│ │ │ │ │ │ │ │勝雄借用名│ │ │ │ │ │ │ │義購買) │ ├──┼───┼───┼────┼────┼───┼─────┤ │10 │ │c○○│八千股 │400000 │ │000037(蘇│ │ │ │ │ │ │ │勝雄借用名│ │ │ │ │ │ │ │義購買) │ ├──┼───┼───┼────┼────┼───┼─────┤ │11 │丑○○│華景彊│四千股 │180000 │永業千│000094 │ │ │ │ │ │ │秋 │ │ ├──┼───┼───┼────┼────┼───┼─────┤ │12 │丑○○│玄○○│一千股 │500000 │不詳 │000184 │ ├──┼───┼───┼────┼────┼───┼─────┤ │13 │蘇蓮珠│J○○│三千股 │30000 │鑫永豐│000671 │ │ │ │ │ │ │ │ │ ├──┼───┼───┼────┼────┼───┼─────┤ │14 │郭淑觀│宇○ │一千股 │10000 │鑫永豐│000267 │ ├──┼───┼───┼────┼────┼───┼─────┤ │15 │郭淑觀│K○○│二千股 │20000 │鑫永豐│000269 │ ├──┼───┼───┼────┼────┼───┼─────┤ │16 │某業務│h○○│二千股 │20000 │鑫永豐│000035 │ │ │員 │ │ │ │ │ │ ├──┼───┼───┼────┼────┼───┼─────┤ │17 │某業務│C○○│三千股 │30000 │鑫永豐│000041 │ │ │員 │ │ │ │ │ │ ├──┼───┼───┼────┼────┼───┼─────┤ │18 │某業務│姚張素│一千股 │10000 │鑫永豐│000558 │ │ │員 │女 │ │ │ │ │ ├──┼───┼───┼────┼────┼───┼─────┤ │19 │劉小姐│地○○│一千股 │62500 │鑫永豐│001216 │ ├──┼───┼───┼────┼────┼───┼─────┤ │20 │某業務│q○○│十萬股 │460000 │永鈞鴻│000113 │ │ │員 │ │ │ │業 │ │ ├──┼───┼───┼────┼────┼───┼─────┤ │21 │游碧珠│l○○│五千股 │50000 │不詳 │000672 │ ├──┼───┼───┼────┼────┼───┼─────┤ │22 │陳好款│a○○│一千股 │50000 │不詳 │000099 │ ├──┼───┼───┼────┼────┼───┼─────┤ │23 │牛小姐│e○○│一千股 │40000 │不詳 │000137 │ ├──┼───┼───┼────┼────┼───┼─────┤ │24 │C○○│庚○○│五千股 │700000 │不詳 │000123 │ ├──┼───┼───┼────┼────┼───┼─────┤ │25 │不詳 │d○○│五千股 │200000 │不詳 │000093 │ ├──┼───┼───┼────┼────┼───┼─────┤ │26 │不詳 │B○○│二千股 │100000 │不詳 │000032 │ ├──┼───┼───┼────┼────┼───┼─────┤ │27 │不詳 │黃素媺│一千股 │10000 │不詳 │000141 │ ├──┼───┼───┼────┼────┼───┼─────┤ │27 │不詳 │亥○○│一千股 │10000 │不詳 │000134 │ ├──┼───┼───┼────┼────┼───┼─────┤ │29 │不詳 │宙○○│五千股 │50000 │不詳 │000096 │ ├──┼───┼───┼────┼────┼───┼─────┤ │30 │不詳 │A○○│一千股 │10000 │不詳 │000109 │ ├──┼───┼───┼────┼────┼───┼─────┤ │31 │不詳 │r○○│一千股 │60000 │不詳 │000227 │ ├──┼───┼───┼────┼────┼───┼─────┤ │32 │不詳 │b○○│二萬五千│0000000 │不詳 │000108 │ │ │ │ │股 │ │ │ │ ├──┼───┼───┼────┼────┼───┼─────┤ │33 │不詳 │X○○│二千股 │144000 │不詳 │000645 │ ├──┼───┼───┼────┼────┼───┼─────┤ │34 │不詳 │H○○│一千股 │40000 │不詳 │000337 │ ├──┼───┼───┼────┼────┼───┼─────┤ │35 │不詳 │酉○○│一千股 │不詳 │不詳 │000111(王│ │ │ │ │ │ │ │文宏借用名│ │ │ │ │ │ │ │義購買) │ ├──┼───┼───┼────┼────┼───┼─────┤ │36 │不詳 │丙○○│一千股 │70000 │不詳 │000465 │ └──┴───┴───┴────┴────┴───┴─────┘ 附表三 ┌──┬───┬───┬────┬────┬───┬─────┐ │編號│銷售之│購買人│購買股數│購買金額│銷售之│備註 │ │ │業務員│ │ │ │業務公│(股東戶號│ │ │或介紹│ │ │ │司 │) │ │ │人 │ │ │ │ │ │ ├──┼───┼───┼────┼────┼───┼─────┤ │1 │陳小姐│T○○│五千股 │180000 │不詳 │000100 │ ├──┼───┼───┼────┼────┼───┼─────┤ │2 │己○○│辛○○│二十八萬│0000000 │鑫永豐│(借用謝麗│ │ │ │ │股 │ │ │媛、辰○○│ │ │ │ │ │ │ │、戊○○、│ │ │ │ │ │ │ │卯○○等人│ │ │ │ │ │ │ │名義購買)│ ├──┼───┼───┼────┼────┼───┼─────┤ │3 │ │申○○│五萬股 │0000000 │ │001274(翁│ │ │ │ │ │ │ │寶家借用名│ │ │ │ │ │ │ │義購買) │ ├──┼───┼───┼────┼────┼───┼─────┤ │4 │ │辰○○│二萬股 │600000 │ │001269(翁│ │ │ │ │ │ │ │寶家借用名│ │ │ │ │ │ │ │義購買) │ ├──┼───┼───┼────┼────┼───┼─────┤ │5 │ │戊○○│六萬五千│0000000 │ │001275(翁│ │ │ │(原名│股 │ │ │寶家借用名│ │ │ │翁洪美│ │ │ │義購買) │ │ │ │緞) │ │ │ │ │ ├──┼───┼───┼────┼────┼───┼─────┤ │6 │ │卯○○│五萬股 │0000000 │ │001273(翁│ │ │ │(原名│ │ │ │寶家借用名│ │ │ │Z○○│ │ │ │義購買) │ │ │ │) │ │ │ │ │ ├──┼───┼───┼────┼────┼───┼─────┤ │7 │辛○○│壬○○│一萬股 │300000 │ │001272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