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69號
公 訴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
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保證金收據、通知單、
拘票等件為證,
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