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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1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於民國93年7 月28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被告於同日自行繳納 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於96年7 月20 日、96年8 月31日到庭,且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有送達 證書、拘提報告結果書附卷可稽,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 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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