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
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
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及第3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
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6 月25日將被告裁定收押,並禁止
接見通信在案。茲經本院
訊問被告,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
,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
有期徒
刑之罪,尚難期待被告於涉此重罪之下,能自動到案接受審
判、執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
之虞,原羈押理由未消滅,仍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9 月25日起
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