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6年度偵字第9154號、96年度偵字第488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乙○○各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
止
羈押;若覓保無著,則其等之羈押
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
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
於民國〔下同〕96年6月25日
訊問被告後,認其等犯罪嫌疑
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96年6
月25日裁定將其羈押;本院於96年9月21日訊問被告後,
認上項情形雖仍存在,但本案業行
準備程序,若各提出新臺幣參
拾萬元之保證金,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惟若覓保無著,則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其等之羈押期間,均自96年9月25日起,
延長貳月;除當庭
宣示外,並以書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陳福來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