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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聲字第 36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2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所示之罪,其減刑後之宣 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 14號裁定應分別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4 月,依司法院釋 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併罰數罪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 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 金,爰聲請裁定折算標準,以為准予易科罰金執行之依據等 語。 二、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 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漏未記載易科罰金,而因被告身體、教 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被告及檢察官均 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可資 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分別以96年度訴字第157 號、95年度訴字第2621號、96 年度訴字第1151號、96年度訴字第682 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 8 月、7 月、8 月、9 月、5 月,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 第6314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4 月、3 月15日、4 月、4 月 15 日 、2 月15日,併就附表編號一、二、四、五等罪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函、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從而,檢察 官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四、五等罪裁定其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並非數罪併罰定應執 行刑之案件,應不再本件聲請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列,且 該罪前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1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 ,同時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有該裁定在卷可憑,是此部分自無再裁定其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之必要,應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 君 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 和 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 │編 號 │一 │二 │三 │四 │五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宣告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犯罪日期│95年11月21日 │95年7月5日 │96年2月9日 │95年12月11日 │95年12月12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978號 │度毒偵字第4757號 │度毒偵字第1573號 │度毒偵字第478號 │度毒偵字第478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57號 │95年度訴字第2621號 │96年度訴字第1151號 │96年度訴字第682號 │96年度訴字第682號 │ │實├──┼──────────────┼─────────────┼─────────────┼─────────────┼─────────────┤ │審│判決│96年2月27日 │95年12月29日 │96年4月27日 │96年5月3日 │96年5月3日 │ │ │日期│ │ │ │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96年3月13日 │96年2月6日 │96年5月25日 │96年5月31日 │96年5月31日 │ │ │日期│ │ │ │ │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項 │項 │項 │項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二、四、五所示之罪,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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