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
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2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所示之罪,其減刑後之
宣
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
14號裁定應分別執行
有期徒刑1 年2 月、4 月,依司法院釋
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併罰數罪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
罰金,
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
金,爰聲請裁定折算標準,以為准予易科罰金執行之依據等
語。
二、
按犯
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
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漏未記載易科罰金,而因被告身體、教
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
顯有困難者,被告及檢察官均
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
可資
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分別以96年度訴字第157 號、95年度訴字第2621號、96
年度訴字第1151號、96年度訴字第682 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
8 月、7 月、8 月、9 月、5 月,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
第6314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4 月、3 月15日、4 月、4 月
15 日 、2 月15日,併就附表編號一、二、四、五等罪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函、臺灣高等法院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按。從而,檢察
官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四、五等罪裁定其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並非
數罪併罰定應執
行刑之案件,應不再本件聲請定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列,且
該罪前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1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
,同時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有該裁定在卷
可憑,是此部分自無再裁定其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之必要,應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 君 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金 和 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
│編 號 │一 │二 │三 │四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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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
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
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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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宣告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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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5年11月21日 │95年7月5日 │96年2月9日 │95年12月11日 │95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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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978號 │度毒偵字第4757號 │度毒偵字第1573號 │度毒偵字第478號 │度毒偵字第4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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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57號 │95年度訴字第2621號 │96年度訴字第1151號 │96年度訴字第682號 │96年度訴字第682號 │
│實├──┼──────────────┼─────────────┼─────────────┼─────────────┼─────────────┤
│審│判決│96年2月27日 │95年12月29日 │96年4月27日 │96年5月3日 │96年5月3日 │
│ │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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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96年3月13日 │96年2月6日 │96年5月25日 │96年5月31日 │96年5月31日 │
│ │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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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項 │項 │項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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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附表編號一、二、四、五所示之罪,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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