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信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緝字第802 號、97年度偵字第15345 號)及移送
併案審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756 號、第19260 號
、第20715 號、第26690 號、第28071 號、第30625 號、98年度
偵字第6613號、第9460號、第14079 號、第27694 號、99年度偵
緝字第2969號、第2970號、第2971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98年度偵字第2581號、第312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度偵字第7715號),本院認應
適用
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信仁
幫助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販賣「新娘18歲」盜版光碟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張信仁前曾於民國93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
院以93年度簡字第49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
94年2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
猶不知悔改,可預見
一般人無故不自行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反價購或以其他
方式取得他人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可能係為遂行圖利
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盜版光碟之不法
犯行,竟為貪圖小利,
仍不違背其意,而基於幫助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盜版光碟之
不確定故意,於95年12月4 日,至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
「新北市○○區○○○○路○○○ 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下簡稱「日盛銀行」)雙和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存款帳戶後,同日即在臺北縣永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
永和區」)福和橋附近某處,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代
價,將其上開日盛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
行密碼,售予綽號「阿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提供予網路販賣盜版光碟集團供作網路標購者匯款之人頭帳
戶使用。
嗣該網路販賣盜版光碟集團成員於取得張信仁上開
帳戶後,明知「富豪刑警」、「火花遊戲」、「戀愛對決」
、「甲賀忍法帖」、「魔鬼天使」、「現在很想見你」、「
妄想
代理人」、「24小時反恐任務第六季」、「英雄」、「
湯姆工程車」、「白夜行」、「菜鳥總動員」、「孟漢娜第
一季」等視聽著作,分別係「方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簡稱「方聯公司」,設於新北市○○區○○路2 段192 號7
樓之2 ,代表人為林錫輝)、「晶偉股份有限公司」(下簡
稱「晶偉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 號2 樓,代
表人為張會鴻,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晶緯」公司)、「勝琦
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勝琦公司」,設於新
北市○○區○○路5 段609 巷18號3 樓之2 ,代表人為楊少
文)、「沙鷗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沙鷗公
司」,設於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代表人為
傅大川)、「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
「美商廿世紀福斯公司」,設於美國加州洛杉磯市,代表人
為珍‧桑德蘭)、「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基
本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 段○○號8 樓之5 ,
代表人為林葉青)、「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簡稱「
弘恩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 段○○號12樓之1
,代表人劉承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下簡稱「美商環球公司」,設於美國加州環球影城市,代表
人為史提夫‧湯瑪士‧康格)、「立洋影音有限公司」(下
簡稱「立洋公司」,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街○○號,代表
人汪黃幸珠,已於99年8 月31日廢止)、「昇龍數位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昇龍公司」,設於新北市○○區○
○路5 段609 巷4 號8 樓,代表人為邱淑英)、「得利影視
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得利影視公司」,設於臺北市○
○區○○○路○○號13樓,代表人為吳昭弘)取得著作財產權
,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未經前揭公司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擅自散布該等著作,且明知其於不詳時地取得之
如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富豪刑警」、「火花遊戲」、「
戀愛對決」、「甲賀忍法帖」、「魔鬼天使」、「現在很想
見你」、「妄想代理人」、「24小時反恐任務第六季」、「
英雄」、「湯姆工程車」、「白夜行」、「菜鳥總動員」、
「孟漢娜第一季」等DVD 光碟,均係違法重製之盜版光碟,
竟仍基於散布違法重製盜版光碟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 至
16 所 示之96年4 月22日起至98年11月17日止間,在不詳地
點,利用電腦連結網路,在雅虎奇摩拍賣、露天拍賣等網站
上,分別以「slock666」、「aleneric1111」、「ericmay7
749 」、「yongmay888」、「always1111yong」、「always
yong888 」、「zpmbd 」、「ecfzwd」、「enrico_ujmn 」
、「fdytd383」、「fdgfh8000 」、「drsfr567」、「fdsf
mo4700」等賣家帳號,刊登以如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標售
價格,標售販賣上開盜版光碟等訊息,供不特定人標購,經
如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標購人於如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
96年4 月22日起至98年11月19日止間標購得上開盜版光碟後
,即寄電子郵件與標購人聯絡,並提供上開張信仁之日盛銀
行帳戶之帳號,供標購人將價金匯入張信仁上開帳戶內,再
將上開標購之盜版光碟寄至標購人指定之處所,完成交易,
以此方式侵害前揭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因如附表編號1 至
16所示之方聯公司、晶偉公司、勝琦公司、沙鷗公司、電影
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基本公司、弘恩公司、臺灣著作權
保護基金會、立洋公司、昇龍公司、得利影視公司等人員,
分別經由上開拍賣網站,於如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時間,標
購收得上開盜版光碟,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沙鷗公司訴由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暨晶偉公司、勝琦公司、美商
廿世紀福斯公司、基本公司、弘恩公司、美商環球公司、立
洋公司、昇龍公司、得利影視公司等分別訴由臺北縣政府警
察局(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縣政府警察
局永和分局、中和分局、三峽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
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內湖分局、嘉義縣警察
局民雄分局、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第三中隊報請、移送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
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
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且
迄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
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具有
證
據能力;又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
書證據及
物證之證
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未主張排除前開物證之證據能
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經審酌亦
無其他違法不當之情況,故均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
訊據被告張信仁對於
上揭時地販賣銀行帳戶予他人供作網路
販賣盜版光碟集團作為網路標購者匯款之人頭帳戶使用之幫
助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盜版光碟之犯罪事實
供認不諱,核與
告訴代理人陳正剛、魏里南、蔡培堦、藍仁駿、吳明樹、張
家智、
證人李淑菁、洪英展等分別於警詢、偵查之指訴、證
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刊登標售上開
盜版光碟訊息、得標通知等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標購匯
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李淑菁之羅東郵局帳戶匯款交
易明細、標購得之上開盜版光碟照片、財團
法人電影及錄影
著作保護基金會之鑑識報告、檢視證明書、上開視聽著作之
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授權合約書等著作財產權證明資
料、郵寄上開標購得盜版光碟之包裹信封、被告張信仁上開
日盛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等附卷、暨如附表
編號1 至16所示之「富豪刑警」、「火花遊戲」、「戀愛對
決」、「甲賀忍法帖」、「魔鬼天使」、「現在很想見你」
、「妄想代理人」、「24小時反恐任務第六季」、「英雄」
、「湯姆工程車」、「白夜行」、「菜鳥總動員」、「孟漢
娜第一季」等標售之DVD 盜版光碟
扣案可資佐證。是本件被
告上開幫助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盜版光碟之犯行,事證明確
,
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另本件檢察官公訴及併辦意旨意旨雖謂:被告張信仁係於上
開時地,在電腦網路拍賣網站,刊登標售上開影視著作之DV
D 盜版光碟訊息,並於標購者將標售之價款匯至其上開日盛
銀行帳戶後,寄送上開標售之盜版光碟予標購者圖利,因認
被告上開所為應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散布侵害
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罪嫌之
正犯,且應以
集合犯論以一罪
云云。惟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上開於網路刊登訊息販賣盜版
光碟之犯行,辯稱:伊僅有提供上開日盛銀行帳戶賣供給「
阿原」使用,並無於網路販賣盜版光碟等語,且經查偵查卷
附刊登販賣盜版光碟訊息之上開賣家帳號,均為不詳之人以
不實
個人資料填載申請,尚難據認係被告申請用以刊登販賣
盜版光碟之帳號,此外復其他具體事證可資證明本件上開盜
版光碟,確係被告於網路刊登訊息所犯賣,顯不足確認被告
犯有上開公訴及併辦意旨指訴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
罪等行為。至被告雖於起訴本案偵查中曾供認:伊有申請使
用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賣家帳號,在雅虎奇摩網站刊登標售
「甲賀忍法帖」盜版DVD 光碟標售云云,然其後於本院審理
時復已
翻異前詞,否認有上開供認行為,僅供認有提供其上
開日盛銀行帳戶供「阿原」作為網購匯款使用等語(見本院
99 年12 月7 日
準備程序筆錄7 頁),且依卷附查閱之上開
賣家帳號資料,亦均與被告資料不符,亦難據以佐證被告上
開偵查中之供述是否屬實,按被告之
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
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
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僅依
被告上開偵查中之自白,即難確認被告有上開於網路販賣盜
版光碟之犯行,況另據被告亦曾於起訴本案偵查中供認:伊
有於95年10月間向陳山利取得其開戶之華南銀行永和分行帳
戶使用,並以「skymi1234 」賣家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
站刊登標售「新娘18歲」之DVD 盜版光碟云云(見97年度偵
緝字第80 2號偵查卷17至18頁),然被告此自白犯罪部分,
經查亦與事實不符(理由詳如後述),亦見被告上開之自白
尚難遽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
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
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
實施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
即屬幫助犯,
而非共同正犯,依上所述,本件被告僅提供帳
戶讓購買者匯入款項,其行為性質上僅可認為係構成要件以
外之幫助行為,亦尚難遽認係與前述販賣盜版光碟集團本於
共同犯罪之
犯意聯絡,而有參與或分擔上開販賣盜版光碟之
犯行,併此敘明。
四、核本件被告張信仁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著作權法第
91條之1 第3 項前段之幫助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
罪。公訴及併辦意旨雖謂被告上開所為應係犯著作權法第91
條之1 第3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罪嫌之正犯
,且應以集合犯論以一罪云云,然依上所述理由,不能證明
其有上開販賣盜版光碟圖利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光碟
罪正犯行為,公訴及移送併辦意旨所認,
容有未洽,本件公
訴及移送併辦意旨係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名之正犯罪嫌,本院
改依幫助犯論擬,則其所適用關於共犯之法條,已有不同,
惟其起訴及移送併辦等犯行之基本社會事實,與本院上開所
認幫助犯之犯行相同,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
為起訴法條之變更論究。再其販售上開銀行帳戶存摺等物,
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網路販賣盜版光碟集團犯多次標售散
布盜版光碟圖利數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
從一重處斷。移送
併案審理等部分,經本院審認亦均係犯幫助散布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重製光碟罪行,起訴意旨雖未敘及,惟此部分與原起
訴部分,有上述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原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究。又其前曾於93年間因違反動產
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4975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94年2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另被告上
開所犯,係幫助他人犯罪,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予網路販賣盜版光碟
集團使用,所為已影響司法
偵查機關對販賣盜版光碟犯罪之
追查,增加著作財產權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助益侵害著作財
產權犯罪之滋長,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所獲不法利益及犯罪後
之態度等一切犯罪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於上開時地販售上開銀行帳戶
存摺予網路販賣盜版光碟集團,供犯罪使用後,雖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制定,經總統於96年7 月4 日公
布,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然按幫助犯無獨立性,從屬於正
犯而成立,決定其犯罪之時間,自應以正犯行為為準,即應
以被幫助者之實行犯罪行為時間,為幫助犯之犯罪時間,查
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16 所示之正犯販賣盜版光碟圖利行為及
結果發生日,已在96年4 月24日以後,被告本件幫助犯罪當
無上開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適用。另按幫助
犯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之積極的或消
極的行為而言,其犯罪
態樣與實施犯罪之正犯有異,其所處
罰者,
乃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施犯罪之行為
,因此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正犯所有供犯罪所
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
沒收之
宣告,是本件扣案之
如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標售盜版光碟,於本件被告幫助犯
行為部分,應
無庸併為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五、另
公訴意旨謂:被告張信仁明知「新娘18歲」視聽著作,係
永峰國際影音有限公司(下簡稱「永峰公司」)享有著作權
,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亦明知其於95年7 、8
月間在桃園、中壢一帶購入之上開影音光碟,非永峰公司生
產或授權生產,而係擅自重製上開著作權人著作之重製物,
竟仍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另於95年9 月間,利
用電腦連結網路,以帳號「skymi1234 」,在雅虎奇摩拍賣
網站上,刊登販賣上開盜版光碟之訊息,並以每部550 元之
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而散布之,嗣永峰公司職員洪英展於95
年11月26日上網發現該情,與其聯繫交易並匯款至其所指定
之華南商業銀行(南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係陳山利於95年10月23日開立)內,張信仁即以郵寄方式寄
送上開重製光碟片,以此方式散布上開未經授權之重製光碟
,而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案經永峰公司告訴,因認
被告張信仁另涉犯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散布侵害
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罪嫌云云。按公訴人認被告張信仁另
涉有上揭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之犯行,
無非以其
犯罪事實有被告張信仁於偵查中自白、
告訴代理人洪英展於
警詢、偵查之指訴、著作財產權文件證明書、授權書影本、
雅虎奇摩網路列印資料、拍賣會員資料、上開銀行帳戶開戶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匯款單、扣案之上開「新娘18歲」
DVD 盜版光碟1 套(10片)等可資佐證為其論據。惟訊據被
告張信仁堅決否認有上開販賣盜版光碟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
權重製光碟之犯行,辯稱:伊於偵查中自白承認,係因別人
告訴伊只要跟對方
和解就沒事,因伊已與永峰公司和解過才
承認,事實上伊並無在網路上販賣盜版光碟,且伊只有提供
伊自己日盛銀行帳戶供他人使用,不記得有向陳山利借用過
華南銀行南永和分行帳戶等語。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而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
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之證明者,始得
採為斷罪之資料(
參照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4913號
判例要
旨)。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
被告有罪之認定,倘若犯罪事實之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仍
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則應為被告有利之
推定,仍不能遽為被
告有罪之判斷,此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規定所示犯罪事
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證據裁判原則,以及因保障被告
人權之
無
罪推定原則之所在(參見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
例、91年度臺上字第39號刑事判決等意旨)。經查,本件證
人陳山利所有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係於95年10月23日開戶後
,
旋即將該帳戶存摺、印章、金融卡、密碼等交付借予綽號
「小張」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隨後即經
詐
欺集團供做詐騙被害人匯款使用之人頭帳戶,於同年月25日
詐騙被害人張麟生匯款43萬8900元至陳山利上開華南銀行帳
戶,同日旋即提領一空,之後於同年月30日提領該帳戶餘款
366 元後,即無任何提存交易,此有該帳戶存摺存款往來明
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存款戶約定書、本院100 年4 月27
日電話紀錄查詢表、本院96年度簡字第3362號判決、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5971、7746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等
附卷可稽,並經證人陳山利於本院審理時證
述上情明確屬實(見本院100 年6 月14日審判筆錄),足見
證人陳山利並無將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提供交付給被告供作網
路販賣盜版光碟匯款帳戶使用,況依上開該帳戶存摺存款往
來明細表所示,該帳戶交易資料僅止於95年10月30日,並無
公訴意旨上開所述被告於95年11月26日以後,在網路販賣「
新娘18歲」DVD 盜版光碟之匯款交易紀錄,亦見公訴意旨上
開指述被告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要與事實不符。次查,此部
分告訴代理人洪英展於警詢時雖指訴稱:本件伊已匯款含運
費之550 元至陳山利上開華南銀行帳戶,購買網路上販賣之
「新娘18歲」盜版光碟云云,然依上所述,該帳戶並查無此
匯款交易紀錄,且告訴代理人亦未提出匯款單據附卷為憑,
其後告訴代理人洪英展於本院審理時復證述改稱:係匯款至
被告上開日盛銀行帳戶云云,但被告上開日盛銀行係於95年
12月4 日始開戶,告訴代理人焉能於被告上開日盛銀行開戶
前匯款至該帳戶內,顯見告訴代理人於審理時之證述,亦難
認與事實相符。又證人陳山利雖於偵查中曾證稱:伊上開華
南銀行帳戶,係於開戶當天交給張信仁使用云云,惟其後於
審理時則又改稱:係借用交給「小張」,「小張」自稱張信
仁,但並非本件被告張信仁等語(見本院100 年6 月14日審
判筆錄4 至5 頁),前後指證不一,且與上述該帳戶實際使
用情形亦屬不符,亦見不足採。至被告張信仁雖亦曾於偵查
中供認伊有取得陳山利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使用,伊並有於95
年9 、10月間,在網路販賣「新娘18歲」盜版光碟云云,並
與該著作財產權人永峰公司和解賠償(見偵查卷附協議書)
,惟被告其後於本院審理時已翻異前詞堅決否認上開犯行,
況其上開偵查所述網路刊登販賣盜版光碟時間,亦與卷附網
路刊登列印資料所示之刊登日期95年11月26日不符,且依上
述理由,亦不
足證明告訴代理人洪英展確有因匯款至陳山利
上開華南銀行帳戶,而購得上開盜版光碟之事實,尚難僅憑
被告之自白及與
告訴人和解之情,即可遽認公訴意旨所指訴
被告本件此部分販賣「新娘18歲」盜版光碟之犯行屬實
無訛
,亦不足證明被告有自陳山利處取得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存款
等物,再提供交付網路販賣盜版光碟集團,幫助其作為販賣
盜版光碟匯款帳戶使用之犯行。
綜上所述,本件此部分尚不
足證明確認被告有上開網路販賣盜版光碟之散布侵害著作財
產權重製光碟之犯行或幫助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認被告確有上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正犯或幫
助犯之犯行,是依上述規定及說明,本件此部分尚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自應另為
無罪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
301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
段、第30條、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筱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 宥 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
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
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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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網拍訊息│刊登網站、 │標售之盜版光碟│著作財產權人│標售價格│標購人員、 │備 註│
│號│刊登時間│賣家帳號 │ │ │(新臺幣)│匯款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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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6.04.22│雅虎奇摩拍賣 │「富豪刑警」 │方聯公司 │350 元(│李淑菁(帳號│⑴併案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09:21 │slock666 │DVD 光碟1 套 │ │運費100 │n0000000) │ 2581號、第3127號等部分 │
│ │ │ │(10片) │ │元) │96.04.22 │⑵李淑菁於97.10.29/13:46 │
│ │ │ │ │ │ │11:03 │ 復在露天拍賣網站標售,經│
│ │ │ │ │ │ │ │ 方聯公司人員購得,而查悉│
│ │ │ │ │ │ │ │ 上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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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6.07.24│雅虎奇摩拍賣 │「火花遊戲」 │晶偉公司 │430元 │晶偉公司人員│⑴併案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
│ │13:59 │aleneric1111 │DVD 光碟1 套 │ │ │96.08.02 │ 18756號部分 │
│ │ │ │(8片) │ │ │16:39 │⑵寄送日期:96.08.08 │
│ │ │ │ │ │ │ │⑶被告已於100 年6 月9 日與│
│ │ │ │ │ │ │ │ 晶偉公司和解(見卷附和解│
│ │ │ │ │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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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6.08.25│雅虎奇摩拍賣 │「戀愛對決」 │勝琦公司 │150元 │勝琦公司人員│⑴併案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
│ │23:43 │ericmay7749 │(盜版名稱為「│ │ │96.08.28 │ 20715號部分 │
│ │ │ │戀愛高手」) │ │ │20:18 │⑵寄送日期:96.08.31 │
│ │ │ │DVD 光碟1 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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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6.11.16│雅虎奇摩拍賣 │「甲賀忍法帖」│沙鷗公司 │580元 │沙鷗公司人員│⑴原起訴97年度偵字第15345 │
│ │00:40 │yongmay888 │DVD光碟1 套 │ │ │96.11.16 │ 號部分 │
│ │ │ │(12片) │ │ │16:47 │⑵寄送日期:96.11.2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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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6.12.28│雅虎奇摩拍賣 │「魔鬼天使」 │美商廿世紀福│750元 │電影及錄影著│⑴併案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
│ │01:49 │yongmay888 │(Dark Angel,│斯公司 │ │作保護基金會│ 19260號部分 │
│ │ │ │盜版名稱為「末│ │ │人員 │ │
│ │ │ │世黑天使」) │ │ │97.01.08 │ │
│ │ │ │DVD 光碟1 套 │ │ │10:27 │ │
│ │ │ │ (12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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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7.05.06│露天拍賣 │「現在很想見你│基本公司 │350 元(│基本公司人員│⑴併案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
│ │10:46 │always1111yong│」DVD 光碟1 套│ │運費50元│97.05.08 │ 28071號部分 │
│ │ │ │(7 片) │ │) │22:55 │⑵寄收日期:97.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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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7.05.14│雅虎奇摩拍賣 │「妄想代理人」│弘恩公司 │250 元(│弘恩公司人員│⑴併案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
│ │11:24 │alwaysyong888 │DVD 光碟1 套 │ │運費50元│97.05.23 │ 30625號部分 │
│ │ │ │(2 片) │ │) │13:48 │⑵寄送日期:97.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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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7.07.17│雅虎奇摩拍賣 │「妄想代理人」│弘恩公司 │250 元(│弘恩公司人員│⑴併案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
│ │18:04 │zpmbd │DVD 光碟1 套 │ │運費50元│97.07.21 │ 26690號部分 │
│ │ │ │(2 片) │ │) │13: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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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7.08.16│露天拍賣 │「24小時反恐任│美商廿世紀福│300 元(│臺灣著作權保│⑴併案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16:55 │ecfzwd │務第六季」 │斯公司 │運費50元│護基金會人員│ 6613號部分 │
│ │ │ │DVD 光碟1 套 │ │) │97.08.11 │ │
│ │ │ │(3 片) │ │ │16: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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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09.09│雅虎奇摩拍賣 │「英雄」 │美商環球公司│300 元(│臺灣著作權保│⑴併案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11:51 │zpmbd │(Heroes)DVD │ │運費50元│護基金會人員│ 7715號部分 │
│ │ │ │光碟2 片 │ │) │97.09.17 │ │
│ │ │ │ │ │ │11: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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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11.28│雅虎奇摩拍賣 │「甲賀忍法帖」│沙鷗公司 │200 元(│沙鷗公司人員│⑴併案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00:29 │enrico_ujmn │DVD 光碟1 套 │ │運費50元│97.12.16 │ 9460號部分 │
│ │ │ │(2 片) │ │) │22:57 │⑵寄送日期:97.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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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03.04│雅虎奇摩拍賣 │「湯姆工程車」│立洋公司 │250 元(│立洋公司人員│⑴併案板橋地檢99年度偵緝字│
│ │15:18 │fdytd383 │DVD 光碟1 套 │ │運費100 │98.03.12 │ 第2971號部分 │
│ │ │ │(3 片) │ │元) │23:51 │⑵寄送日期:98.03.14 │
├─┼────┼───────┼───────┼──────┼────┼──────┼─────────────┤
│13│98.03.14│雅虎奇摩拍賣 │「白夜行」 │基本公司 │100 元(│基本公司人員│⑴併案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11:41 │fdgfh8000 │DVD 光碟1 套 │ │運費100 │98.03.23 │ 27694號部分 │
│ │ │ │(2 片) │ │元) │17:44 │⑵寄送日期:98.03.30 │
├─┼────┼───────┼───────┼──────┼────┼──────┼─────────────┤
│14│98.03.21│露天拍賣 │「甲賀忍法帖」│沙鷗公司 │300 元(│沙鷗公司人員│⑴併案板橋地檢99年度偵緝字│
│ │ │zpmbd │DVD 光碟1 套 │ │運費50元│98.03.23 │ 第2970號部分 │
│ │ │ │(2 片) │ │) │14:43 │⑵寄送日期:98.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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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8.03.22│雅虎奇摩拍賣 │「菜鳥總動員」│昇龍公司 │50元(運│昇龍公司人員│⑴併案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23:55 │drsfr567 │DVD 光碟1 套 │ │費100 元│98.04.05 │ 14079號部分 │
│ │ │ │(2 片) │ │) │18:17 │⑵寄送日期:98.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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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8.11.17│露天拍賣 │「孟漢娜第一季│得利影視公司│300 元(│臺灣著作權保│⑴併案板橋地檢99年度偵緝字│
│ │ │fdsfmo4700 │」DVD 光碟1 套│ │運費100 │護基金會人員│ 2969號部分 │
│ │ │ │(5 片) │ │元) │98.11.19 │ │
│ │ │ │ │ │ │12: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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