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救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陳○凱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
輔助宣告事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輔宣字第204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經聲請人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准予扶助在案,確無資力支付聲請費,為此依法聲請
訴訟救助等語。
二、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
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是其聲請
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