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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小上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小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彙順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順 被 上訴人 王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 7 月27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0 年度重勞小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 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 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 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 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上訴狀所載上訴理由為:低報薪資確為被上訴人要求,非上 訴人所脅迫,上訴人公司員工皆為人證,被上訴人簽立之切 結書為物證,此由全公司僅被上訴人低報薪資亦可證。且被 上訴人已因投保薪資不符,遭勞保局裁罰新臺幣(下同)共 5 萬4,124 元,一罪不應二罰,被上訴人不法卻從中獲利, 實無天理。再者,被上訴人之薪資計算有誤,民國97年12月 適逢全球性經濟大衰退,上訴人公司實施無薪休假每月2 至 3 天,故被上訴人離職前6 個月實際投保薪資3 萬300 元, 與其實際應領薪資相同,並不會造成被上訴人請領失業給付 短少致其權益受損。爰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並 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 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 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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