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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原   告 陸進明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複代理人  徐欣愉 被   告 眾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世勳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 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林世勳」之記載,應更 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林世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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