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眾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世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進明因100年勞訴字第118號職業災害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伍拾壹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參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