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
勞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眾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林世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進明因100年勞訴字第118號職業災害
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伍拾壹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參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