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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98號 原   告 張春林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張育榕 被   告 登欽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廖登欽 訴訟代理人 林耀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 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 因發生職業災害所生之損害共計新台幣253萬8829元(包含 住院費用、看護費用、醫藥費用、因傷無法工作之損失)。 查,被告登欽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地址為新北市雙溪區 外平林9之28號,兼法定代理人廖登欽戶籍地為新北市雙溪 區外平林9之28號,勞資爭議案件協調會會議紀錄及委任狀 所載聯絡地址均為基隆市○○區○○街○○○號4樓,依民事訴 訟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管轄(被告代理人於本院調解時亦表示請求移轉由基隆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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