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林義翔
代 理 人 蔡文斌
律師
鄭植元律師
相 對 人 宜得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義雄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奕鈞會計師為相對人宜得世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
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自民國98年起為相對人公司之股
東,公司股份總數250萬股,聲請人
持有55萬股,
乃繼續1年
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相對人公司藉詞拒
絕提供98、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營業成本表、財產目錄予聲請人閱覽,聲請人無
法了解公司狀況,
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
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
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得聲請法院
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乙節,
業據聲請人提出相
對人公司發起人名冊、設立登記表為證,聲請人聲請本院選
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並無
不合。本件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
適合之檢查
人人選,經該公會推薦陳奕鈞會計師擔任,有該公會回函在
卷
可稽。爰依法選任陳奕鈞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
,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