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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林義翔 代 理 人 蔡文斌律師       鄭植元律師 相 對 人 宜得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奕鈞會計師為相對人宜得世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 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8年起為相對人公司之股 東,公司股份總數250萬股,聲請人持有55萬股,乃繼續1年 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相對人公司藉詞拒 絕提供98、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營業成本表、財產目錄予聲請人閱覽,聲請人無 法了解公司狀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 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得聲請法院 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相 對人公司發起人名冊、設立登記表為證,聲請人聲請本院選 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並無 不合。本件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合之檢查 人人選,經該公會推薦陳奕鈞會計師擔任,有該公會回函在 卷可稽。爰依法選任陳奕鈞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 ,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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