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2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子漢
債 務 人 雙華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玲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05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2,115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