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687號
債 權 人 國凱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俊明
債 務 人 凱勝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肆仟柒佰玖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