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248號
債 權 人 峰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念庭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大玉門國際餐飲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
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
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
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
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玉門國際餐飲有限公司發給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
內補正提出大玉門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提
出選任
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提出清算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皆勿省略)(若未選任清算人,
是以全體股東為清算
人)、該公司是否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
有,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債權人已於100 年10月14日收受
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
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