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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40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248號 債 權 人 峰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念庭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玉門國際餐飲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 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 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 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 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玉門國際餐飲有限公司發給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 內補正提出大玉門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提 出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提出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皆勿省略)(若未選任清算人,是以全體股東為清算 人)、該公司是否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 有,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債權人已於100 年10月14日收受 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 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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