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4269號
債 權 人 宗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煥宗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富邦集
團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票號JD0000000之支票請求之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查票號JD0000000
之支票係遠期支票,依票據法第128 條之規定,在票載
發票
日期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債權人之請求
自屬無據
,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