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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49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9645號 債 權 人 亞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志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陳美雪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票據0000000 之票據發票人為凱能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債務 人陳美雪,有債權人提出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卷可稽 。債務人陳美雪雖為凱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蓋用公司印章及法定代理人印章,係以公司即凱能科技 有限公司名義簽發系爭支票。而由系爭支票全體記載之形式 及旨趣觀之,依社會一般觀念,該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係代 表公司為發票行為,該法定代理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債 權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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