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9645號
債 權 人 亞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俊志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陳美雪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票據0000000 之票據發票人為凱能科技有限公司,
而非債務
人陳美雪,有債權人提出之支票、
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卷
可稽
。債務人陳美雪雖為凱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惟其蓋用公司印章及法定代理人印章,係以公司即凱能科技
有限公司名義簽發
系爭支票。而由系爭支票全體記載之形式
及旨趣觀之,依社會一般觀念,該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係代
表公司為發票行為,該法定代理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債
權人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