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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催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尚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鈺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按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盜,始得依法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 公示催告。次按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 應通知聲請人,使其閱覽證券。如聲請人認其為真正時,其 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563 條 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四紙支票,前已向本 院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49 號裁定 准許在案。但因聲請人未依裁定所定期間內登報,以致視為 撤回,故重新聲請公示催告。 三、經查,本院調取該卷訛閱,聲請人稱前案係因其未登報而視 為撤回顯與事實不符;又聲請人,非前案之聲請人,自不得 重新聲請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據以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 回。 四、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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