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尚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鈺閔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
按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盜,始得依法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
公示催告。次按
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
應通知聲請人,使其閱覽證券。如聲請人認其為真正時,其
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563 條
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四紙支票,前已向本
院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49 號裁定
准許在案。但因聲請人未依裁定所定
期間內登報,以致視為
撤回,故重新聲請公示催告。
三、
經查,本院調取該卷訛閱,聲請人稱前案係因其未登報而視
為撤回顯與事實不符;又聲請人,
非前案之聲請人,自不得
重新聲請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據以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
回。
四、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