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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楊硯涵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更生制度乃係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 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於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及謀 求債務人重建其經濟生活間謀求平衡,以促進社會經濟之健 全發展,是以若債務人願以將來之固定收入,於更生方案所 定清償期間內,盡最大清償能力履行更生條件,而各債權人 亦可預期於此範圍內受最大清償,縱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 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情形下,法院於審酌前揭立法意旨 及個案條件,若肯認更生方案合理、妥適、公允、可行,仍 得逕行認可更生方案。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 9月30日100年度消債 更字第 14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此有上開裁定乙份在 卷可稽,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如附件一所示),其條件 為每個月為一期,分72期(即 6年),每期支付新台幣(下 同)18,000元,總清償金額為1,296,000元,清償成數為42. 138%(更生債權為3,075,557元)。 三、債務人自陳於輔仁企管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派遣員工,由公司 派遣至電子、科技公司擔任技術員,其每月薪資平均收入數 額約為38,479元,而據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平均為19,113元,其中包括房 租 7,000元、伙食費6,000元、交通費2,000元(機車油資往 返桃園及土城)、生活雜支 1,200元(機車維修費及日常用 品)、電話費 1,200元(包含市○○○路、手機)、勞保費 618元、健保費495元、醫療費600元,經本院於102年 3月19 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 1項函債權人進行書面 決議,其中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 意,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逾期不表示意見視為同意,其餘各債權人均為不同意 之表示,決議結果未獲可決,然經本院衡酌下列情事,認其 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查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暨更生方案,其 任職輔仁企管股份有限公司,經公司派遣至台灣松下電 器股份有限公司等電子、科技公司,每月薪資平均約37 ,196元(依債務人及輔仁企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 101 年5月至101年10月薪資單平均計算),其任職公司未提 供三節獎金,僅以禮品代之,而年終獎金係依實際營運 狀況而定,目前尚未擬定,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 其他固定收入,此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明細表影本在卷 可證,並與輔仁企管股份有限公司函復本院查詢債務人 最近 6個月之薪資暨三節等獎金發放、領取明細資料大 致相符;復考量債務人之工作性質係派遣員工,經派遣 至服務之公司時常轉變,每月薪資數額時有高低落差, 且其加班費及夜勤津貼亦因公司業績有大小月之分而常 有高低波動,故其平均薪資以每月38,479元認列,應堪 採信。 (二)據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每月必要支出平均為19,113元,其中包括房租 7,000元 、伙食費6,000元、交通費2,000元(機車油資往返桃園 及土城)、生活雜支 1,200元(機車維修費及日常用品 )、電話費 1,200元(包含市○○○路、手機)、勞保 費 618元、健保費495元、醫療費600元,此有債務人提 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電信費用支出單據影本、就 診之處方暨費用收據影本、薪資單影本數紙在卷可稽; 其並陳稱為增加收入而長期上夜班,致身體容易有小病 痛,故每月均需支出醫療費用,核其每月支出堪稱合理 ,且屬必要、實在,債權人等既未具體指明債務人支出 中有何非必要或奢侈浪費之處,僅空言應依內政部或新 北市頒佈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計算支出,即非 合理。 (三)第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 生方案。且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復 經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堪認本件更生方 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 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 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 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6年),每期清償 │ │ 18,000元。 │ │2.每期在當月10日前轉匯各債權人之帳戶,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 │ 位所示。 │ │3.債權總金額:3,075,557元 │ │4.總清償金額:1,296,000元 │ │5.總清償比例:42.14%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 第1-72期 │ 備註 │ │ │ │ │ │每期分配金額│ │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62,121│ 26,177│ 364 │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花旗(台灣)商業│ 53,836│ 22,686│ 315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397,950│ 167,691│ 2,329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924,819│ 389,707│ 5,413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32,512│ 55,839│ 775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滙豐(台灣)商業│ 229,221│ 96,590│ 1,341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262,391│ 110,568│ 1,536 │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253,100│ 106,653│ 1,481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9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355,205│ 149,679│ 2,079 │ │ │ │有限公司 │ │ │ │ │ ├──┼────────┼─────┼─────┼──────┼──────┤ │10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404,402│ 170,410│ 2,367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 3,075,557│ 1,296,000│ 18,000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總分配金額=(1-72各期分配金額)×72。 │ │三、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係依更生程序已確定之債權表所載數額比例計算至百分│ │ 比之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至個位數,因計算方式四捨五入而有差額者,請於│ │ 最後一期自行核算調整。 │ │四、最大債權銀行應依債務人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費用由│ │ 債務人負擔。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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