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江力妍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陳學驊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
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更生制度
乃係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
債權人及其他
利
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於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及謀
求債務人重建其經濟生活間謀求平衡,以促進社會經濟之健
全發展,
是以若債務人願以將來之固定收入,於更生方案所
定清償
期間內,盡最大清償能力履行更生條件,而各債權人
亦可預期於此範圍內受最大清償,縱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
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情形下,法院於審酌
前揭立法意旨
及個案條件,若
肯認更生方案合理、妥
適、公允、可行,仍
得逕行認可更生方案,合先說明。
二、
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 5月12日100年度消債
抗字第11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此有
上開裁定乙份在卷
可稽,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如附件一所示),其條件為
每三個月為一期,分24期(即 6年),每期支付新台幣(下
同)18,600元,總清償金額為446,400元,清償成數為27.56
%(更生債權為1,619,490元)。
三、債務人自陳任職三榮運動器材有限公司,其每月薪資約25,5
00元(含年終獎金平均核算),而據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
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平均為19,260元
,其中包括個人之伙食費3,500元、交通費960元、房屋租賃
支出 6,500元(業經與室友平均分攤核算)、水電瓦斯電話
費及日常雜支 1,300元(包含其本人及母親)、母親之
扶養
費支出3,000元、新生兒扶養支出4,000元,扶養費支出共計
7,000 元,經本院於101年9月27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0條第 1項函債權人進行書面決議,僅台新銀行、花旗(
台灣)銀行具狀表示同意,國泰世華銀行逾期不表示意見視
為同意,其餘各債權人均為不同意之表示,決議結果未獲可
決,然經本院
衡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
核屬公允、適當、可
行:
(一)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任職三榮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其每月薪資約25,500元(含年終獎金平均核算),此
與三榮運動器材有限公司函復本院查詢債務人近 6個月
薪資發放情形及三節、年終等獎金核發資料大致相符,
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此有債務人
提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及三榮運動器材有限公司函復資料在卷
可證,應
堪
採信。
(二)據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每月必要支出平均19,260元,其中包括個人之伙食費3,
500元、交通費960元、房屋租賃 6,500元(業經與室友
平均分攤核算)、水電瓦斯電話費及日常雜支1,300 元
(包含其本人及母親)、母親之扶養費支出 3,000元、
新生兒扶養支出4,000元,扶養費支出共計7,000元,此
有債務人提出之
戶籍謄本、房屋
租賃契約影本、近期水
電瓦斯、手機費等費用支出單據影本
在卷可稽;債務人
並陳稱其母親已離異,原居住嘉義,為清償債務人弟之
債務,母親業將原居住之房子出售,後北上與債務人同
住;另債務人之新生兒於101年8月甫新生,債務人尚須
負擔新生兒之扶養費用支出每月 4,000元,用以支付奶
粉、尿布等費用支出,其餘不足者由其生父即
第三人何
孟儒負擔,並提出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出生證明書影
本乙份
以實其說,核其前揭所陳每月支出均業低於新北
市政府100年 5月27日公告100年度下半年新北市低收入
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832元之基準,
堪認債務人
已盡其最大清償能力,展現還款誠意而屬合理、必要、
實在。
(三)次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
生方案。且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
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債務人所
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更生方案之條件
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予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
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
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
生債務人者,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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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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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3個月為1期,共24期(6年),每期清償 │
│ 18,600元。 │
│2.每期在第三個月10日前轉匯各債權人之帳戶,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
│ 額欄位所示。 │
│3.債權總金額:1,619,490元 │
│4.總清償金額:446,400元 │
│5.總清償比例:27.56%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 第1-24期 │ 備註 │
│ │ │ │ │每期分配金額│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98,964│ 82,407 │ 3,434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花旗(台灣)商業│ 245,464│ 67,660 │ 2,819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375,489│ 103,501 │ 4,312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 362,543│ 99,932 │ 4,164 │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216,781│ 59,754 │ 2,490 │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 120,249│ 33,146 │ 1,381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 1,619,490│ 446,400 │ 18,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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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總分配金額=(1-24期各期分配金額)×24。 │
│三、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係依更生程序已確定之債權表
所載數額比例計算至百分│
│ 比之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至個位數,因計算方式四捨五入而有差額者,請於│
│ 最後一期自行核算調整。 │
│四、最大債權銀行應依債務人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費用由│
│ 債務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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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