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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家聲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變賣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張家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張林甜妹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 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 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 之移交。前項第1 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 個月內編製之;第4 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 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 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管理 人非於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 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民 法第1181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林甜妹之遺產管理人, 因被繼承人積欠抵押債權人誠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經 債權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部分遺產為強制執行完竣後,被繼承 人僅遺座落於○○區○○○段草地尾小段89-13 地號(權利 範圍7 分之5 )之土地,聲請人與債權人協議將上開土地出 售移轉與債權人,以抵銷被繼承人所積欠之債務,故請准予 移轉上述標的予債權人等語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6年度繼字第407 號裁定選任為被 繼承人張林甜妹之遺產管理人,惟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前, 未曾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張林甜妹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 查詢表附卷可參。是被繼承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存在,尚屬未明,如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前,遺產管理人對被 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即屬有違遺產管理人職務之行為。是聲請人應先聲請對被繼 承人張林甜妹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待公示催告 期滿後有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始得向本院聲請變 賣遺產,不得逕行請求變賣遺產並對特定之債權人償還債務 ,故聲請人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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