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761號
聲 請 人 台灣伸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源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柯景昌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二十五紙
,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二十五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柯景昌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
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
正台灣伸茂建材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資料及提出柯景昌之最
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聲請人已於100 年9 月30日
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
請。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