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37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761號 聲 請 人 台灣伸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柯景昌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二十五紙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二十五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柯景昌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 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 正台灣伸茂建材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資料及提出柯景昌之最 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聲請人已於100 年9 月30日 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 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