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巨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漢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微鑽石線材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民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於聲請
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以100年度
司裁全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予以准許;
惟相對人
迄未就其所
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
經查, 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573
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業於100年11月10以同一
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押租金 ,由本院100年
度補字第3240號返還押租金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
上
開卷宗核閱屬實,
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
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