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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1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巨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微鑽石線材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於聲請 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以100年度 司裁全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予以准許;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所 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 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573 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業於100年11月10以同一 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押租金 ,由本院100年 度補字第3240號返還押租金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 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 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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