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1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28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北縣大觀書社 法定代理人 林瀚東 代 理 人 羅翠慧律師 相 對 人 黃文杰       黃冠錡即黃文章之.       黃塗龍       黃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黃文杰、黃塗龍、黃金財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452號民 事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黃冠錡(即黃文章之繼承人)、黃 文杰、黃金財、黃塗龍負擔二分之一,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嗣因兩造對該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 重上字第387號民事判決聲請人上訴部分之第一 、二審訴訟 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黃文杰、黃塗龍、黃金財負 擔。相對人黃文杰、黃塗龍、黃金財與原審共同被告永宜紙 器有限公司、永聖興實業有限公司、聯亞企業有限公司、錸 慶科技有限公司、永清鋼鋁防盜門窗即黃昭斌、永晟興業有 限公司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該上訴之當事人負擔, 並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 ├─────────┼──────────┼──────────────────┤ │ 第一審裁判費 │ 1,937,660元│由聲請人預納。 │ ├─────────┼──────────┼──────────────────┤ │ 第一審複丈費及建 │ 250,900元│同上。 │ │ 物測量費 │ │ │ ├─────────┼──────────┼──────────────────┤ │ 第二審裁判費 │ 512,651元│因聲請人撤回關於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 │ (聲請人上訴部份) │ │上字第387號民事判決附圖一所示C1、C2 │ │ │ │、C3、C4、C5、C6、C7、D1、D2、D3、D4│ │ │ │、D5、P1、P2、Q、W、X部分之上訴【該 │ │ │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497.3平方公尺×│ │ │ │22,400元/平方公尺)+1,300,979元=79│ │ │ │,640,499元】,及撤回對黃文章I1、I2部│ │ │ │分之上訴(139,186元),原訴訟標的價 │ │ │ │額由118,946,759元減縮為39,167,074 元│ │ │ │,撤回部份之訴訟費用1,044,221元【即 │ │ │ │1,556,872×(79,640,499+139, 186 )│ │ │ │/118,946,759=1,044,221元】,依民事 │ │ │ │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則應由原告自 │ │ │ │行負擔(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847│ │ │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第二審訴訟費用為│ │ │ │512,651元【即1,556,872-1,044,221元 │ │ │ │=512,651元】。 │ ├─────────┼──────────┼──────────────────┤ │ 第二審複丈費及建 │ 24,450元│由聲請人預納。 │ │ 物測量費 │ │ │ ├─────────┼──────────┼──────────────────┤ │合 計│ 2,725,661元│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聲請人就其於第一審敗訴即C1、C2、C3、C4、C5、C6、C7、D1、D2、D3、D4、D5、I1│ │ (黃文章部分)、I2(黃文章部分)、P1、P2、Q、W、X部分,因撤回上訴而告確定,該 │ │ 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為78,339,520元【即(2.37平方公尺+118.89平方公尺+284.│ │ 22平方公尺+2745.02平方公尺+135.41平方公尺+98.16平方公尺+113.23平方公 │ │ 尺)×22,400元=78,339,520元;另C5、C6、C7、D2、D3、D4、D5、I1、I2、P1、P2│ │ 、Q不當得利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 │ ;故於第一審確定應由聲請人負擔部分之訴訟費用為727,115元【即(1,937,660+ │ │ 250,900)×(78,339,520/235,796,064)=727,115元】。 │ │二、聲請人上訴部份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為1,982,146元【即2,725,661│ │ -727,115=1,998,546】 │ │三、相對人黃文杰、黃塗龍、黃金財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998,546元。 │ │四、相對人黃文杰、黃塗龍、黃金財與原審共同被告永宜紙器有限公司、永聖興實業有限│ │ 公司、聯亞企業有限公司、錸慶科技有限公司、永清鋼鋁防盜門窗即黃昭斌、永晟興│ │ 業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該上訴之當事人自行負擔,故不列入上開訴│ │ 訟費用額負擔之計算,附此敘明。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