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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胡雅慧 代 理 人 李依蓉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政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繆正利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繆易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全字第一○九七號假扣押強制執行 事件,提供擔保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於民國九十 九年十月六日出具之保證書(號碼:法扶保證字第○九九○一○ 五九號)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 須符合:㈠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㈡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 利益人同意返還者。㈢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 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 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 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 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提供如主文所 示之擔保物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 聲請人業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並聲請本院發函通知相 對人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為此,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擔保 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0日以99年度司裁全 字第209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據以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執 全字第1097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 案。嗣聲請人已於100年8月4日向本院執行處撤回前開假扣 押執行程序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即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訴訟終結 」情形。又聲請人聲請本院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亦經本院 於100年11月10日以板院清民事文100年度司聲字第1138號函 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復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核無誤,惟上 開通知函於送達後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並有本院民事紀錄 科查詢表4份附卷可證。又相對人繆易廷於本院100年度交付 民移調字第151號調解程序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物 等情,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151 號卷核閱屬實。則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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