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簡慶煌
簡慶輝
代 理 人 陳家慶
律師
相 對 人 杰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敏杰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玖
仟陸佰壹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
第268 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杰昇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並
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杰昇工程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主張支出之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中
新臺幣(下同)1,600 元,
非本件法院囑託鑑定而支出應予
剔除外,其餘部分經
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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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336,192元│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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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及建物測量│ 23,425元│由聲請人預納。 │
│費 │ │ │
├────────┼────────────┼─────────────┤
│合 計 │ 359,617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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