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永煜機械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全
相 對 人 靖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彬
上列
當事人間發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30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聲請人永煜機械設備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健全」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建全」。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