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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協洋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俊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順郎       林張梅玉       林綵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4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九九 八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九 八八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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