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黃國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益多利縫機有限公司及江木河聲請發還
擔保
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所謂訴訟終結,在因
假
扣押或
假處分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
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
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
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
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
之執行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97年度臺
抗字第357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本
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100,000
元之
擔保金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
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
上開假扣押裁定經相對人提起
抗告後,業經廢棄並確定在案
,而聲請人亦聲請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
,為此依法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9年度存字第
2563號
提存書、板院輔民事文100 年度司聲字第417 號函等
影本各1 件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以99年度司裁全
字第272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並據以聲請本院以99年
度司執全字第1304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
扣押在案。
嗣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裁定聲明
異議,經本院以
100 年度執事聲字第8 號裁定將該假扣押裁定予以廢棄,雖
聲請人不服而提起抗告,
惟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抗
字第297 號裁定將聲請人之抗告駁回確定;相對人復持以聲
請本院執行處撤銷上開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亦經本院執行處
於100 年6 月18日以板院輔99司執全公字第1304號函通知本
件
執行命令應予撤銷並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等情,固
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然聲請人前雖向本院聲請發
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惟本件假扣押之執行程序
依首揭說
明,應
迄100 年6 月18日因執行法院准予撤銷執行命令並塗
銷
查封登記而告終結,相對人因該執行程序所致之損害始能
確定。本件聲請人既係於假扣押執行程序終結前之100 年4
月29日即聲請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
揆諸前揭說明
,顯與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
準用同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
之要件不符,故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