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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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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6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康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章炫 相 對 人 諾貝爾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陸 仟伍佰壹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重 訴字第21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216,512元│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 │ 216,512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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