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康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章炫
相 對 人 諾貝爾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陸
仟伍佰壹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重
訴字第21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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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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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216,512元│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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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216,512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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