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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8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錡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雪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武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張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 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008號裁定 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 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 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 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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