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家訴字第 4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家訴字第4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張嘉蓉       劉善謙       何岳儒律師 複 代理人 官佩孜 被   告 陳林奕       陳怡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 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林奕與被告陳怡汝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林奕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林奕積欠原告債務達新臺幣650,000元, 及其中526,337元部分,自民國95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9.18計算之利息未清償,經原告數次催索 ,被告陳林奕均置之不理,未償還上開債務,原告於98年 8月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陳林奕強制執行執 行無效果,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98年度司執字第81339 號債權憑證;原告於99年10月間向鈞院聲請函查被告陳林 奕勞保薪資狀況,惟查無相關資料,經鈞院以99年度司執字 第96004號執行無結果退還債權憑證;原告於101年12月28日 再向鈞院聲請對被告陳林奕名下之車輛強制執行,惟該車輛 為85年出廠,已無市場價值。原告向國稅局調閱被告陳林奕 最新年度財產所得資料,發現其名下已無任何可供執行受償 之財產。被告陳怡汝雖辯稱被告陳林奕仍有在公司工作云云 ;惟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被告陳林奕對該公司的薪資,該公司 否認有僱用被告陳林奕,故原告執行無效果。被告陳林奕與 被告陳怡汝間婚姻關係現存續中,迄今未向法院聲請辦理夫 妻分別財產契約登記,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爰 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聲請宣告被告二人間夫妻間財產改為 分別財產制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陳林奕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曾到庭陳稱 :被告陳林奕曾與原告協商清償債務方式,嗣因被告陳林 奕遭資遣工作,故現在無法清償原告債務等語。 (二)被告陳怡汝部分:被告陳怡汝不知被告陳林奕向原告借款 。被告陳林奕名下有車輛一部,且於100 年9 月間返回「 金點企業有限公司」工作,被告陳林奕無財產收入,故 不符合民法第1011條規定。被告陳怡汝名下之不動產係於 結婚前以自己積蓄購得,房屋貸款亦由被告陳怡汝自行繳 納。被告陳林奕對子女不聞不問,亦未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被告陳林奕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顯失公平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 年度司執字第81339號債權憑證、被告陳林奕勞保局電子閘 門查詢作業及99年度財產調件明細表、戶籍謄本、本院民事 執行處101 年2 月16日板院清101 司執衷字第5803號函、及 101 年1 月13日板院清101 司執衷字第5803號執行命令、夫 妻財產制之司法院查詢畫面列印頁等件為證。被告陳林奕於 本院審理時不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陳怡汝雖爭執被告 陳林奕對家庭無貢獻、仍有車輛及工作收入可執行云云;惟 被告陳林奕對家庭是否無貢獻核與本案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無涉;至於被告陳林奕之車輛因出廠年份過於老舊而無市值 ,其工作收入無任何報稅資料,致無法強制執行之情,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陳林奕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一份在卷可參。依此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五、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 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 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 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 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 復有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 號判決可資參照。 查本件原告為被告陳林奕之債權人,經依法強制執行後,無 財產可供執行而執行未果,原告之債權顯無法獲得清償,已 如前述,是原告依上開民法規定,聲請宣告被告陳林奕、陳 怡汝夫妻二人改用分別財產制,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