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02號
反訴原告 晨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國賓
反訴被告 永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桂樹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反訴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反訴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
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0年9月29日當庭命反訴原告於7日內補正,有
言詞辯論筆錄
附卷
可憑,反訴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所提起之反訴顯
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