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永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桂樹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通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建字第102
號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
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伍佰伍
拾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