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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永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桂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通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建字第102 號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 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伍佰伍 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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