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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0號 原   告 恩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美洪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陽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民國98年8月20日與原告簽訂合約書,而由原告進 行「臺北都會區捷運系統土城機廠新建工程」之防火漆工程 ,並約定因該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原告提出之上開合約書第15條有 關約定管轄法院之記載甚明。從而,原告依上述契約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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