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0號
原 告 恩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美洪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
被 告 陽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民國98年8月20日與原告簽訂合約書,而由原告進
行「臺北都會區捷運系統土城機廠新建工程」之防火漆工程
,並約定因該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原告提出之
上開合約書第15條有
關約定管轄法院之記載甚明。從而,原告依上述契約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