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銘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霖
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
律師
被 告 輝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卿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蕭偉松律師
被 告 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勇毅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