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桂先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海汽車機械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建字
第1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
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