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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先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海汽車機械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建字 第1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 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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