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聯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晟 被 上訴人 又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菁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15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 萬叁仟捌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